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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新县禁渔通告

2024-02-27 08:56     来源:大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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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大新县禁渔通告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大新县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共4个月)。
   二、禁渔范围:大新县管辖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止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反禁渔期规定处罚原则: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凡查获使用电、炸、毒鱼、地笼网等禁用的方法、工具进行捕捞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渔期规定,不要从事捕捞活动,不要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共同保护渔业资源。
    五、违反禁渔期规定的有关处罚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期规定,不从事违法捕捞活动,禁渔期间我们将加强巡护和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如有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直接拨打报警电话或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71—3622248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大新县农业农村局  
                                2024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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