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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志红同志:
你园于2025年3月15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幼儿园终止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终止大新县榄圩乡星星幼儿园办学,办学许可证(证号:教民145142460080028)由我局依法回收。
此复。
附件:1.大新县榄圩乡星星幼儿园终止办学申请书
2.关于要求终止办学注销《办园许可证》的申请
3.大新县榄圩乡星星幼儿园资产处置方案
大新县教育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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