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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后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德天大道与安平大道交界处、南至桃城镇那当屯、西至大新县轻化总厂、北至大新县汽车站路口(详见附件)。
(二)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隧道、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6.军事设施保护区;
7.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9.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禁止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在县城辖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三)在自治区、崇左市及大新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及限放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依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监督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新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图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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