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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鑫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韦政东、韦贤芬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案号:大新劳人仲字〔2026〕第31、32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答辩及开庭通知,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安平大道192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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