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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全县粮食均衡增产,根据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精神,制定我县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予以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式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对象为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
(2)粮食收购补贴对象及范围。我县开展普通稻补贴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2.稻谷生产补贴
(1)补贴范围:在全县有水稻种植的乡(镇)实施。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种植面积。
(2)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原则上都可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符合本县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
稻谷生产补贴受益人为水稻和双季稻的实际生产者,并需由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不在原稻田上种植稻谷的原生产者,不得申报该项补贴。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亩产360公斤以上)的可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一)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稻谷生产补贴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在本县规定的时间申报的生产者才予以补贴。本县今年分两批次申报:早稻在5月30日前完成农户申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乡(镇)政府、县级抽查核验等面积核实工作;中、晚稻在8月15日前完成农户申报工作,9月10日前完成乡(镇)政府、县级抽查核验等面积核实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的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当作自动放弃申报处理。
(二)补贴标准
1.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稻每公斤补贴0.32元。
2. 粮食收购补贴标准:每公斤补贴0.08元,具体补贴金额按普通稻收购实绩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拨付。
3.稻谷生产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早稻、中稻、晚稻实行统一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在100元以内。
三、工作流程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1.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稻。收购普通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普通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食品安全指标均须符合国家限量标准要求。
收购价格:普通稻2.7元/公斤。
收购时间:2025年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方式
方式一:自主售粮。粮食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县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粮食生产经营者可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
3.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至补贴对象或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卡通”银行账户。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主售粮的,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一卡通”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者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售粮者汇总表》,以及垫付售粮补贴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审核确认后的普通稻收购实绩,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据实核拨。
(二)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实施方案
2.政策宣传发动。各乡(镇)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
3.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待村民小组审核汇总盖章确认后上报村委,再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并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4.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审核后将农户申报补贴面积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进行张榜公示。
5.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报上级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6.县级联合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7.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8.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9.发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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