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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一)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县城区许多危旧房存在基础设施配套差、居住环境恶劣等问题,通过征收补偿安置,可让居民迁入新居,提升生活品质。
(二)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危旧房可能存在结构安全风险,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征收改造能有效避免因房屋倒塌等事故引发的安全问题。
(三)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有助于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城市的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推动经济发展:项目实施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如建筑、装修、房地产等,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同时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大力度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24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3〕45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5年新增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拆旧买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保〔2025〕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县涉及征收的城市危旧房处置工作,参照《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房屋征收单位
大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大新县目前列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的城市危旧房18栋共338套;未列入危旧房系统的,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征收对象:因年久失修、结构损坏等原因被专业机构评定为C、D级危险等级且列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的城市危旧房,需进行征收的城市危旧房房屋产权人。
五、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源置换安置补偿。
1.实物住房安置补偿。我县城市危旧房改造涉及须安置原产权人的,原则上均采取实物住房安置,以政府平台公司回迁安置房源进行1:1.3置换补偿。产权人签署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后,由平台公司按程序向县住建局申请上级下发的项目补助资金作为房源置换奖励部分补偿,不再安排其他补偿到个人。
(1)回迁安置房源为:大新县养利新城、大新县金盾花园、大新县鑫源小区、大新县星光和乐城小区。如有新增回迁安置房源,需上报县政府审定。
(2)在房源置换中,被征收房屋为部分产权的房改住房,允许房改住房产权人于房屋征收前向房改部门申请补办全产权手续后再进行征收。
(3)在房源置换中,按被改造房屋面积与提供用于房源置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调换,对于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改造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对于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政府按照被改造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同时产权置换房屋的差价结算在补偿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个人购房安置补偿。对于选择购买辖区内其他商品房(非回迁安置房源)的房屋产权人,给予人民币5万元/套的购房安置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当年政策调整。产权人签署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后,由产权人向县住建局申请上级下发的项目补助资金作为房源置换补偿。
(二)货币补偿。对因特殊情况需采取货币补偿的住户(即均不选择实物住房、非实物住房安置补偿的住户),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予以评估补偿。货币补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予以解决。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住建局统筹上级下发的补助资金,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参照《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给予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由县住建局统筹上级下发的补助资金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人需提供的证件凭据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凭据:
(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家庭成员(户口本成员)的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人在搬迁前结清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固定电话、房租等各项费用的凭据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件和相关资料。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抵押、交易未过户的房屋。征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征收出租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与被征收人涉及的经济问题,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自行解决;征收已转卖尚未转户房屋,由产权管理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文件,买卖双方到房改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的相关手续。
(二)住房面积有异议的房屋。被征收人对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县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测绘。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认定,被认定为合法面积的,可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住宅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政策按步骤执行。
(二)自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签订征收协议时间内腾空出原房屋,如被征收户逾期不按征收协议时间腾空的,所逾期的时间段将按当前的周边房屋市场租赁租金收取,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含装修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九、此补偿方案由大新县城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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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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