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地址: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9号
主办:大新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3622271
桂公网安备 45142402000015号
桂ICP备12005218号-1 网站标识码 :4514240003

今日大新微信公众号

广西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国营桃城华侨农场:
《大新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公开属性:公开)
大新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以及《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崇政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政府债券;(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六)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计划的投资行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概算、预算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量计价规范核定造价。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建设监理或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预算控制价审查、项目招投标、项目设计变更、建设管理、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单独报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经县发展改革局编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二)负责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签证等原因导致单项增加造价100万元(含)以上以及累计变更(签证)造价超过暂列金的变更方案及造价。
(三)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四)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确定会议内容及讨论事项;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及会议纪要工作;
(四)负责组织住建、发改、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业务人员对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程序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工程造价评审、招投标、变更及签证等环节相关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项。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后评估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项目概算的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规划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建设项目档案接收、管理。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管理,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重大变更确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检测、造价咨询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事项论证。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将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二条县水利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县政府性投资电力、通信、信息化、工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对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等技术成果的验收;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采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核拨和工程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采用总承包建设模式(EPC)或其他模式(如PPP、BOT模式等)时,须报县政府同意。
为提高项目建设工作专业化水平,经县政府同意,项目业主可以指定县平台公司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县本级机关新建(含改扩建)和装修办公场所出具必要性审查;负责办公场所规划、权属、使用监督、处置等。
第十七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要求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投资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发展改革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初步方案,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征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资金来源等;投资估算包括征地、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开支。项目建设年度内新增建设项目也应按以上程序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发展改革局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需要滚动更新调整。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方案给予支持:一是明确有上级资金来源项目优先保障,包括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各行业专项资金等。二是重要民生项目优先保障,重点包括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污水垃圾设施、排水、供水等民生补短板基础设施。三是有较好收益项目优先保障,项目有较高收益率、能够覆盖中长期融资本息,不需要政府兜底偿还。四是重点项目配套设施优先保障,集中资金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周边配套路网及供水、供电等设施,加快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程序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决策。每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方案,要在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临时增加的、不在方案内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除上级戴帽下达的以外,总投资500万元(含)以内的由政府常务会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决策。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和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时,要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以及项目立项依据,同时通过在线监管平台申报赋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需要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批复的项目,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才能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批复的主要依据:一是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方案;二是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是政府批示文件(总投资在50万以内);四是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各行业专项资金的下达文件。
根据《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8〕27号)简化投资许可规定,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要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超过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立项批文)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咨询代理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县发展改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文件精神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第二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定的依据,需按规定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项目投资估算管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发改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发改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技术复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编制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如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咨询代理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县发展改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手续(初设批复),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技术需要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纳入年度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年度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计划(包括建设规模、地点、名称、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定勘察、设计编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执行期内,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出具有相应深度、质量和符合概算要求的设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勘察、设计编制费用最多不超过签订合同价的50%,余款须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具备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因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必须遵循先报备后执行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列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设计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评审;计划投资总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牵头,与县分管该行业项目副县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参加;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国土空间规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六、预算控制价审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含概算材料),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同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概、预算评审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要求“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自身评审力量,科学制定项目起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凡单个工程预算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重要设备材料以及规划编制,涉密项目除外)100万元以下的均不需评审预算控制价。单个工程预算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重要设备材料以及规划编制,涉密项目除外)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组织预算控制价评审。其中:预算金额工程类在500万元以下、设备类200万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预算金额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分别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工程类,下同)、县询价领导小组(负责设备类,下同)评审;预算金额工程类超过500万元(含)、设备类超过200万(含)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预算金额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长批准,然后送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县询价领导小组评审。
评审中心或者询价领导小组审核时限(从接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至出具初审结果)为:送审预算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金额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些特殊大中型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定正式合同中并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需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需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合同中应设置如下约束条款:在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执行期,项目业主支付的勘察、设计编制费用最多不超过签订合同价的50%,余款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因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存在失误、漏项等原因造成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增加,且超出原定项目施工合同价5%的,视超出部分的比例扣除余款,其中:超出原定合同价6%—15%的扣除余款的1/3;超出原定合同价16%—30%的扣除余款的2/3;超出原定合同价30%以上的扣除全部余款。同时,责令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重新勘察或补充设计并承担相应勘察、设计费用;造成项目经济严重损失的,由勘察、设计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工程建设无关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未达到招投标及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标准的,服务类及货物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选择3家(含3家)以上产品或服务提供商(除管线迁移等特殊情况外),经业主领导班子讨论,从中择优选取一家确定施工方或服务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内容有变化,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安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主要建设材料,要在招投标中明确采用甲供材方式,否则须报县政府同意。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时,应召开党组会或领导班子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招投标代理。
八、项目设计变更
第四十一条 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符合工程要求和相应资质条件、业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重大项目要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监理,一般项目可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的内容、职责、监理权限和现场服务人员,并订立违约条款。施工活动中监理单位要按规范对工程实行旁站式、平行式监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并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执行。所有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必须在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签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合同,除施工图纸变更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签证。
工程采购时,工程量以施工图揭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单位可以对工程量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收到质疑后应及时与评审中心重新复核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工程结算时,以采购时的工程量为准,不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不得以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的理由进行签证。在施工中,中标单位如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应经采购单位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以上规定,应在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工程签证程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可能引起超投资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等,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现场会审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说明,并及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20万元以下的,且累计在不可预见暂定额(经批复的原总投资概算的5%,下同)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班子讨论决定,将变更单和审批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备案,抄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二)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且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不可预见暂定额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该变更涉及的职能部门(业主、财政、发改、住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确认并征求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三)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签证)造价超出不可预见暂定额的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先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后,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累计变更(签证)造价超出不可预见暂定额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先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常委会审定;
(五)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批后的变更事项及投资预算送县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结果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评审中心直接出具审定结论;审核结果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评审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出具审核结论。建设单位要将变更单和审批意见、审核结果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备案。
变更程序报批未完成的,不得擅自组织进行变更内容施工。凡未按程序审批,增加的投资由私自作出变更决定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负责,在项目合同中对此项必须明确约定。
第四十五条 工程采购时以采购文件给出的风险包干系数来统筹考虑材料及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的涨价风险,投标单位应按规定计算出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非法定程序工程结算时材料及设备价格不再调整
主材料及主设备涨价风险包干系数取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数,即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分部分项工程费×5%。施工期在180天(含)以内的工程项目不考虑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
人工单价的调整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由县统计局对项目进行统计检查工作,及时统计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管理办法,严格按要求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精神的,经县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工程咨询、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外,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其列入黑名单,通报全县相关单位,并在今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谨慎选择与其进行相关业务合作。
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经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拨付,严格监管、专款专用。
前期经费纳入项目概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或开工后,由县财政局核定项目前期经费,并督促项目业主将前期经费转入项目建设成本核算。
第五十条前期经费使用范围:(一)开展与项目前期直接相关的调研、规划;(二)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水保、地灾压覆矿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支持性材料,以及勘察、土壤氡浓度、桥梁、隧道检测报告等;(三)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前期材料的评估(审查)论证;(四)招投标(采购)代理服务支出;(五)召开项目听证会、征询会等;(六)县政府同意的其他前期工作支出。
第五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超出年度计划,需追加经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核后给予安排。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项目中止、撤销后结余的前期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结转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停止拨付前期工作经费:
(一)前期成果不合格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未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或勘探等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开展前期工作的。
十一、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资金可通过列入部门预算及编写经费报告申请形式安排。若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完成,未能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以向政府申请同意安排经费方式解决。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备案: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有编制要求的项目)、工程概算的批复文件;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的审定单;③中标通知书(达不到招投标及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标准的项目,需补充确定服务方或施工方依据);④设计合同;⑤监理合同;⑥施工合同;⑦本地完税证明;⑧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停拨或缓拨资金: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②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③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④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⑤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⑥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合同内工程款不得超出经审核认定的已完工程量的90%;符合程序的合同外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经审核认定的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县财政部门结算审定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7%。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乡村振兴项目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价的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复检合格后再清算。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十二、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决算)
第五十七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做好工程的单项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综合报告、工程竣工财务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然后组织住建局、规划、财政、环保、消防、自然资源、质监、城建档案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提出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凭移交证明向结算审核单位提出结算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安排下属评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对结算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对经竣工结算审核审减的资金,一律缴回财政国库;对审增的投资一律按基建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县审计局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工程结算送审工作指引要求,将完整的资料送审。审核时限(从接收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初审结果)要求: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造价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万元(含)以上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些特殊大中型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县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先由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县财政局批复。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6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其后续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十三、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设计漏项多、变更设计量大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守信誉、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财政局不定期对建设单位经审批同意自行委托审核的项目采取抽查形式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并在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预算审核合同时明确费用标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如抽查发现同一造价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审核造价与财政局抽查结论误差率超过8%的、且项目个数超过2个(含2个)的,由县财政局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并抄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凡承担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该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预算编制、审核业务,并将项目主审人员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应监管机构。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单位内部要建立内审制度,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责任
第六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三)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变更审核把关不严,经评审中心审定造价误差率超过10%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签证),或者因承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七)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八)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九)对送审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未严格初审,送审造价与评审中心审定造价误差率超过15%的;
(十)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试运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工程实物移交、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变更,勘探单位存在责任的,依法追究勘探单位责任;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内容缺漏、不规范造成变更,咨询、设计、评审、审查等单位存在责任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在启动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未涉及的,及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县级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翻译中
翻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