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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公开属性:公开)
大新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性资金审批的内容和原则
(一)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本办法主要说明资金预算分配与指标下达、用款计划编报与审批以及资金的拨付审批过程。
(三)资金安排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安排,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二、县本级资金审批
(一)部门预算资金审批。本级政府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向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并下达各单位预算指标。
1.基本支出审批。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各单位按月申报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资金。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县财政局归口管理股室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财政局预算股下达拨款通知书,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以实拨方式拨付。统发工资由县财政局按月发放。
除工资性支出和死亡抚恤金外,其他基本支出在每年6月和10月统一办理新增事项,各单位可在年初预算同一项目资金中先行安排支出。
2.项目支出审批。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支出。各单位按实际用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1)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最终由县财政局局长或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涉及重点保障但需严格控制支出的项目资金(如前期工作经费、产业发展资金等),由县政府县长审定。
具体流程:用款单位用款计划申请→县财政局归口管理股室审核→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县财政局局长审批→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县财政局归口管理股室及国库股下达计划→用款单位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用款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预算股下达拨款通知书,国库股以实拨方式拨付。
(二)追加预算资金审批。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对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安排新增支出的,优先考虑在现有部门预算内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确因不可预见或紧急事件等需追加预算的,由各部门报送经费请示呈县政府审定。
审批权限如下:
1.申报1万元及以下由县财政局局长审定。
2.申报1万元至5万元(含)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
3.申报5万元至20万元(含)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县长审定。
4.申报20万元至500万元(含)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县长签批,其中300万元至500万元报县委悉。
5.申报500万元以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由县长签批,并报县委审定。
追加经费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办理预算指标下达,用款单位使用资金时参照部门预算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三、上级补助资金审批
(一)预算分配与指标下达。
1.上级已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用途使用,已确定项目实施部门的,由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拟定资金下达文件。上级下达的可统筹财力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使用方向和项目,报县政府定。
2.上级未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对未明确用途或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拟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如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如下:
(1)文件当批次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分配方案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2)文件当批次资金在5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审定。
(3)文件当批次资金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分配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审定。
(4)文件当批次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县长签批,并报县委审定。
分配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拟定资金下达文件。
(二)用款计划审批与资金拨付。
用款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用款进度申请资金拨付,填列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2、3、4),并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最终由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审定。
具体流程:
1.上级已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参照部门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拨付。
2.上级未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参照部门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拨付。
属于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审定。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审定。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审批
用款单位提交资金申请经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本级政府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部门内部项目之间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属于预算调剂的,2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财政局调剂;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报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县长审批。涉及预算调整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
(二)各单位需追加经费的,用款请示必须根据事实尽可能详细地列清各项目所需经费明细以及依据,并征求县财政局意见附后方可报县政府,否则县政府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视本部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提交当月支出计划表报送县财政局。除当月一次性拨付完毕的追加预算外,对不按规定报送当月支出计划表的单位,县财政局将不办理当月用款。
(四)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围绕“三保”和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结合库款情况,县财政局每周将当周资金拨付计划报县政府县长审批后,按计划给予拨付,同时将上周拨付情况书面汇报县政府。途中需要临时增加资金拨付的,要完善手续后才能予以拨付。
(五)审计局每年对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对发现问题要责令整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县级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预算单位月用款计划申请表
2.大新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工程类)
3.大新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非工程类I)
4.大新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非工程类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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