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大新县集体经济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新政办发〔2024〕4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4〕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及上级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国营桃城华侨农场:
《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
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村级集体“三资” 清账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村经领〔2023〕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新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集体经济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粤桂办等有关部门分别对本部门本系统支持发展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和由县级直接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以及扶持村(社区)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收益清单。
乡镇对经由乡镇下达的支持发展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的“三资”和直接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以及扶持村(社区)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收益清单。
乡镇指导各村(社区)对本村(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各类“三资”及其投资(实施)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收益清单。
第二条 县集体经济办负责汇总县、乡、村三级收益清单,针对按期兑付收益存在风险和未按期兑付收益的,形成村级集体经济“三资”所投资项目产生收益追缴清单。
追缴清单列明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要素,附上投资协议。
第三条 县集体经济办结合工作实际,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收益追缴,并及时跟踪收益追缴进度,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收益追缴工作由投资合作协议上约定的权利方负责。
县级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由统筹(协调)投资(实施)项目的县级有关部门指定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大新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项目后移交的,由承接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指定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
乡镇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和县级正式移交管理给乡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指定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投资(实施)的项目和县、乡两级正式移交管理给村(社区)集体的项目,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指定具体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
第五条 投资合作协议上约定的义务方超期一个月未兑现到期收益的,权利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要发函催缴,送达义务方。
第六条 对一次性兑现到期收益确实有困难的,权利方要让义务方签订足额返还集体“三资”和兑现收益的补充协议书(或承诺书),明确兑现计划和落实抵押担保措施。协议双方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合同司法公证。
第七条 对返还(兑现)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有合理的集体收益损失补偿。双方根据协议条款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议未有约定补偿条款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偿金额写入补充协议书(或承诺书)。
第八条 义务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要求减少兑现到期收益,需要经过对应统筹(协调)投资(实施)项目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集体协商后决定。
第九条 经发函催缴一个月内,义务方既不提出协商,又不兑付收益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和收益追缴存在明显风险的,权利方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第十条 在开展以上收益追缴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从相应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中开支。
第十一条 通过司法公证、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缴收益的,应事先告知县集体经济办。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投资(实施)的项目由乡镇告知。
第十二条 收益追缴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县集体经济办上报追缴收益工作情况。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投资(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上报。
第十三条 经友好协商,义务方仍不兑付到期收益的,应列入村级集体经济投资合作“黑名单”,并通报给全县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四条 收益追缴责任单位应主动启动追缴工作。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缴收益的,直至终结执行。收益追缴责任单位在工作中消极慢作为、不作为的,县集体经济办将给予责任单位有关村级集体经济方面工作负面评价,与年度绩效考评、评优评先等相关考核挂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集体经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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