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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大新县集体经济办成文日期:
标  题:新政办发〔2024〕4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新政办发〔2024〕4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17:00     来源:大新县集体经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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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及上级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国营桃城华侨农场:

《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4


大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追缴办法

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村级集体三资清账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村经领〔2023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新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集体经济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粤桂办等有关部门分别对本部门本系统支持发展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和由县级直接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以及扶持村(社区)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收益清单。

乡镇对经由乡镇下达的支持发展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的三资和直接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以及扶持村(社区)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收益清单。

乡镇指导各村(社区)对本村(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各类三资及其投资(实施)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收益清单。  

第二条县集体经济办负责汇总县、乡、村三级收益清单,针对按期兑付收益存在风险和未按期兑付收益的,形成村级集体经济三资所投资项目产生收益追缴清单。

追缴清单列明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要素,附上投资协议。

第三条县集体经济办结合工作实际,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收益追缴,并及时跟踪收益追缴进度,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收益追缴工作由投资合作协议上约定的权利方负责。

县级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由统筹(协调)投资(实施)项目的县级有关部门指定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大新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项目后移交的,由承接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指定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

乡镇统筹(协调)投资(实施)的项目和县级正式移交管理给乡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指定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投资(实施)的项目和县、乡两级正式移交管理给村(社区)集体的项目,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指定具体负责收益追缴工作人员。    

第五条投资合作协议上约定的义务方超期一个月未兑现到期收益的,权利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要发函催缴,送达义务方。

第六条对一次性兑现到期收益确实有困难的,权利方要让义务方签订足额返还集体三资和兑现收益的补充协议书(或承诺书),明确兑现计划和落实抵押担保措施。协议双方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合同司法公证。

第七条对返还(兑现)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有合理的集体收益损失补偿。双方根据协议条款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议未有约定补偿条款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偿金额写入补充协议书(或承诺书)。

第八条义务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要求减少兑现到期收益,需要经过对应统筹(协调)投资(实施)项目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集体协商后决定。

第九条经发函催缴一个月内,义务方既不提出协商,又不兑付收益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和收益追缴存在明显风险的,权利方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第十条在开展以上收益追缴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从相应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中开支。

第十一条通过司法公证、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缴收益的,应事先告知县集体经济办。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投资(实施)的项目由乡镇告知。

第十二条收益追缴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县集体经济办上报追缴收益工作情况。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投资(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上报。

第十三条经友好协商,义务方仍不兑付到期收益的,应列入村级集体经济投资合作黑名单,并通报给全县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四条收益追缴责任单位应主动启动追缴工作。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缴收益的,直至终结执行。收益追缴责任单位在工作中消极慢作为、不作为的,县集体经济办将给予责任单位有关村级集体经济方面工作负面评价,与年度绩效考评、评优评先等相关考核挂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集体经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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